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由公民让渡权利而组建,天然地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损害其名誉也无从谈起。有关部门给上访公民定“敲诈政府罪”时,本来就有些心虚,经媒体广泛报道,舆论猛烈监督,被高层领导知晓,当然也就只好偷偷地放人、静悄悄地撤案以息事宁人。
事件起因
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通过假上访给政府施压而“多领”60余万元补偿款,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日前,贾文等收到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新京报》6月2日)
“敲诈政府罪”并非河北崇礼的独创,年至年间,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而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年,山西农民马继文也因上访而被判“敲诈政府罪”,获刑3年。
遗憾的是,上述几起放人、撤案、不起诉的“敲诈政府”案中,没有一起是被法院明确宣告无罪的。有的判处有罪后偷偷地放人,有的判处有罪后撤案,有的提起公诉后撤回来作不起诉,法院从来没有光明正大地宣称,所谓“敲诈勒索政府”根本不构成犯罪,公安侦查、检察院逮捕是错误的。上述几起案件之所以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只是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的特殊处理。
这就意味着,倘若下次再遇到上访公民所谓“敲诈勒索政府”的行为,公安机关照样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照样可以提起公诉,法院照样可以判决有罪。如果这些“敲诈政府”案没有得到媒体广泛北京的医院治疗白癜风北京治疗白癜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