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人人有责从涉及文物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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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3月20日,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发布最新考古发现与研究成果,四百多万人在线观看发掘直播,见证了三星堆出土全过程。金面具残片、巨青铜面具、青铜神树、象牙等余件重要文物的出土,又一次让世界为之瞩目。

同一时间,常州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和连续奋战,侦破一起特大盗掘文物案,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4名,其中13人已移送起诉,成功摧毁了一个隐藏在常州的盗掘、贩卖文物犯罪团伙,相继追回春秋至民国时期的玛瑙把杯、铜镜、古钱币等各类文物件,经鉴定,其中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13件,一般文物件。如此庞大的文物犯罪团伙,作案次数之多,盗掘文物数量之巨另人咋舌。

从文物保护、文化传承的角度看,考古与盗墓一直势不两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盗墓者的盗掘水平也日益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同时也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目前,加强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保护文物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将从刑法角度,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普及妨害文物管理所涉及的具体罪名。

文物犯罪解读

我国《刑法》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专门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置为一节,涉及八个罪名,另外在其他章节还设置了走私文物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失职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罪。分为四个类型,一是毁坏文物类犯罪,二是违规流通文物类犯罪,三是偷盗文物类犯罪,四是文物保护渎职类犯罪。

01

毁坏文物类犯罪

该类型犯罪涉及三个罪名,分别为故意毁坏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主要针对故意或过失毁坏文物的行为,以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行为。

案例:马某故意毁损文物案

年3月17日至3月30日间,马某为修缮其租住的房屋,在未经文物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施工队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崇礼住宅65号院四进院北房东配房房顶及三面墙体拆除,造成房屋大面积损毁。

崇礼住宅于年1月13日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鉴定,崇礼住宅东四六条65号四进院北房东配房为文物本体,其单体损毁程度为严重,对崇礼住宅整组文物建筑群的影响程度为中度。

因此,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马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

违规流通文物类犯罪

该类犯罪主要针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文物流通的行为,包括走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倒卖文物行为占大多数,主要针对民间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部分特殊文物不得进行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及来源不合法的文物。而倒卖行为包括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案例:周某、李某倒卖文物案

周某、李某多次在介休市张兰镇、北京潘家园、平遥县、临汾市、陕西省等地古玩文物交流市场,以摆摊的方式大量收购青铜器等文物古玩,后卖出从中获利。年新冠疫情期间,周某让李某将其在北京租赁的地下室内存放的古玩文物运回汾阳,被告人李某雇车将该批文物运回周某与李某位于本市阳城乡董家庄的家中。年6月23日,汾阳市公安局在其家中,依法扣押了该批涉案文物。经山西省博物院晋博鉴字[]59-2号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对周某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周某倒卖的文物涉案物品件(组),最终确认文物为54件(组),其中珍贵文物4件(组)为三级文物。

后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李某犯倒卖文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及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

03

偷盗文物类犯罪

该类型犯罪主要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二是一般盗窃文物的行为。该类型犯罪对文物破坏程度较大,社会危害性也极大,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陈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二审改判盗窃案

至年间,陈某分别在亳州市谯城区蒋楼村庙台子西40、50米处挖出四、五件大的陶罐,三个小的陶器等器物,釉陶灶一个、陶俑一个、香炉一个、铜五铢钱十三枚、大陶罐子五、六个及其他小陶器等器物。后陈某将上述物品藏于其姐陈某2家中地下室。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涉案25件物品均为汉代文物,其中22件为一般文物,另外3件残器不定。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盗掘与盗窃不同,盗掘不是单纯的盗窃与损毁,是盗窃与损毁的集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有盗掘行为,即陈某破坏了古墓葬,并盗取文物。鉴于发破案经过自然,陈某家中有如此之多的文物,实属反常,具有非法性,故应当认定陈某系盗窃上述文物。故法院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04

文物保护渎职类犯罪

该类型犯罪即指失职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罪,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珍贵文物毁损或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的特殊类型。

案例:民警盗墓现场“卧底”玩忽职守案

近期一则关于民警盗墓现场“卧底”被控玩忽职守案的消息流传网络,案件主角任某原系芒山派出所干警,为查获盗墓团伙,在领导安排下成为该盗墓团伙成员,以便及时了解该团伙动向,伺机抓捕。材料显示,当时盗墓团伙在山顶引爆炸药,而任某当时就在半山腰望风,检察机关认为任某应当及时阻止或者及时通知派出所实施抓捕,但直到盗墓团伙引爆炸药,都没有对犯罪分子实施抓捕,任某有玩忽职守的嫌疑。现任某因玩忽职守被批准逮捕,等待下一步的司法处理。

律师说法

文物犯罪相比其他犯罪并不常见,但社会危害性大,尤其是对文物保护、历史研究、文化传承等方面工作造成极大的阻碍,因此这类犯罪也是司法机关所严厉打击的。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应当树立文物保护意识,在参观、游览文物单位、名胜古迹时遵纪守法,杜绝一切可能破坏文物、古迹的行为。对于文物爱好者来说,也要学法守法,通过正规途径获取文物古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收藏活动,以免因小失大,无端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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