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各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配发范围
第七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
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一条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三条全省气候区域划分为北温区和寒区。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张家口市所辖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区、崇礼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怀安县、赤城县,承德市所辖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为寒区。其他区域均为北温区。
第十四条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二)防寒帽。
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五条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寒区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五)防寒服。
首次发防寒服1件(北温区为短款,寒区为长款),北温区使用年限8年,寒区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六条鞋类
(一)单皮鞋。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北温区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毛皮靴。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寒区首次发毛皮靴1双,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七条标志类
(一)帽徽。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四)胸徽。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首次配发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九条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二十条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结合工作实际统一确定本系统采取的方式。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二条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交回的废旧标志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和首次配发工作方案,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式标志的设计以及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2.分区分性别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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