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崇礼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点放孔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点放孔明灯和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对油库、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村庄的安全构成威胁。在山林、草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又极易引发火灾。

近年来,在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区出现了放飞孔明灯和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成为新的火灾安全隐患。入冬以来,我区没有有效降水、气温持续偏高、空气异常干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保障公共利益和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点放“孔明灯”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区辖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和各类烟花爆竹。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区辖区内点放“孔明灯”。因点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在森林防火期禁止任何人在山林、地边、景区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城镇、乡村距山林、草场不足一百米的庭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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